雷克斯儀器租賃辦法​

一、承租時,承租人須檢視租賃物。承租後,即認同租賃物外觀、設備性能、配件、功能、零件正常。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盡管理之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並依儀器原廠說明書正確操作及適用之應用範圍,如未依前述規定操作或使用之疏忽,導致租賃物損壞或發生其他事故,承租人應負相關賠償責任及費用,並得逕由押金中扣除。

三、承租人不得以租賃物損壞所造成之損失作為雷克斯儀器應賠償之理由。

四、租借當日,承租人須付清全額押金。歸還日確認設備無損壞,雷克斯儀器將扣除租金後返還承租人押金。

五、租賃期間之計算標準:假設承租人承租一日,於1/1 13:00租借,則必須於1/2 13:00前歸還,24小時算一天。逾期 1小時未歸還,加收半天租金;逾期4小時未歸還,加收1日租金。

六、若設備歸還日非雷克斯儀器之工作日,則以實際使用天數計算。例如承租人於週五承租一天,但因隔天為週六非工作日無法受理歸還,則改週一歸還,並以一天的租金計算。

七、承租人應依約定時問歸還租賃物,欲續租須取得雷克斯儀器之同意,始為有效。承租人若逾期歸還時,需按每日原租金費用計費。承租人若提早歸還,原租金不予以退費,以約定之歸還日計費。

八、若無法自取租賃物,需使用郵寄時,承租日期以承租人收到租賃物後作為起算日,並以寄回租賃物之日期作為結算日。

九、若承租人實際租期超過原預計租期,且超過租期達十日(含)以上,則視同購買本租賃物,雷克斯儀器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沒入押金,租賃物所有權轉為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有異議。

十、於租賃期間,承租人發現出租物及相關配件有故障、撞擊、刮傷或其他毀損情事,應立即通知雷克斯儀器。經由雷克斯儀器鑑定,因承租人疏失造成,視情況全權決定維修或要求承租人賠償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品或等值現金。維修期間,租金照常計算。

十一、於租賃期間內,承租人並非雷克斯儀器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租賃物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雷克斯儀器事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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